台灣大 寬頻

網路簡訊使用服務條款
歡迎申購與使用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網路簡訊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本服務系統係由本公司所建置,為保障用戶使用權益,在用戶申請本服務前,請務必詳讀以下條款,一旦用戶完成申請程序,即視為用戶已充分了解並同意遵守以下各項條款之約定。如用戶有違反約定時,本公司得隨時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一、服務說明
  1. 本公司加值服務專區(簡稱「我的VA生活」)所提供之本服務,旨在提供用戶預先儲值網路簡訊通數並透過網際網路發送簡訊之服務,用戶可按實際使用需求購買簡訊通數。如用戶購買儲值通數並完成繳費,即可使用我的VA生活之網路簡訊服務。
  2. 用戶可以選擇一次購買50通、300通網路簡訊,價格依用戶購買時之網站所公告者為準。
  3. 本服務之收費標準得隨經營成本及市場因素調整之。調整後之費率將公告於本服務之網站或以電子郵件通知用戶。
二、有效期間及持有上限
  1. 本服務屬於台灣大寬頻之加值服務,當用戶就台灣大寬頻服務申請退租時,本服務將自動終止。屆時若網路簡訊通數尚未使用完畢,視同用戶自動放棄使用權利,本公司將不負擔任何退費義務。
  2. 本服務有效使用期間係自用戶最後一次購買簡訊之日起算一年(舉例言之,用戶已持有100通網路簡訊,有效期間尚餘三個月,若再購買100通,則所持有200通網路簡訊,有效期間為自再購買之日起算一年)。
  3. 每月每個網路簡訊帳號之儲值通數上限為1000通。
三、終止與賠償
  1. 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約繼續提供本服務外,網路簡訊通數一經購買,不得退費。
  2. 本服務有效使用期間屆滿後,若網路簡訊通數仍未使用完畢,該剩餘通數用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3. 用戶同意本服務各項發送紀錄,係以本公司服務系統之紀錄為準。若用戶就本服務之費用有爭議應將爭議情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完成爭議費用之查核情形後,依查核結果調整用戶之儲值通數。
  4. 用戶若有違反本服務條款之約定,本公司得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且就用戶已預付費用,本公司無退費義務,如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用戶應就本公司實際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四、通數及消費紀錄查詢
  用戶可自本服務網站之「通數與歷史紀錄查詢」功能,查詢剩餘點數、消費紀錄及有效期間。
五、用戶之義務
  1. 用戶應妥善保管登入本服務之帳號及密碼。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經由輸入正確帳號及密碼所發生之交易,均視為用戶已消費,用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2. 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用戶之帳號及密碼遭他人盜用所產生之損失外,用戶不得向本公司請求因帳號、密碼遭盜用所產生之任何損失賠償。
  3. 用戶若發現其帳號及密碼遭盜用時,應即辦理限制發送、變更使用帳號及密碼或暫停使用之手續,於用戶未通知本公司前,用戶仍應支付本服務之所有費用。
六、服務使用限制
  1. 用戶所購買之網路簡訊通數僅供申請購買時所設定之帳號登錄使用,不得轉讓或販售。
  2. 若本公司發現用戶利用本服務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本服務條款約定事項,得隨時停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用戶不得異議,並應自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用戶同意若有任何不當使用本服務,造成接收簡訊者之不便或損失並影響本公司之形象或商譽時,用戶應負擔全額賠償責任,用戶同意或授權第三人利用本服務時亦同。
  3. 用戶因使用本服務而與其他用戶發生交易行為或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概與本公司無涉,如因而造成本公司之損害,用戶應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4. 本服務期間用戶若有解散、歇業、破產或重整等情事發生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七、責任範圍
  1. 用戶清楚了解受限於網路之複雜性及天災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本公司無法掌控因素均可能影響本服務之品質,本公司無法保證本服務不受影響,亦不因服務受影響而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2. 用戶如因本服務暫停、中斷或故障,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或因使用本服務而受有損害時,除本服務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惟如依法令規定本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用戶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所負之責任應以用戶該次使用網路簡訊通數所支付之本公司之金額為上限。
八、本服務條款之適用與修正
  1. 本服務條款(包括其後之修正)與台灣大寬頻服務條款內容如有牴觸或不一致者,以本服務條款之內容為準,本服務條款所未規定事宜,應依本服務網站之「隱私權保護條款」、「台灣大寬頻服務條款」、本公司一般服務條款或營業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本服務條款如有任何變更或修正時,本公司將會於本服務網頁公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用戶。
九、資料隱私權約定
  1. 本服務應保護用戶的隱私,包括用戶之申請帳號、個人資料、郵件內容、或所儲存的簡訊資料,除了可能涉及違法、侵權、或違反本服務條款、或經用戶本人同意以外,本公司不得任意監視、增刪、修改或關閉,或將個人資料及郵件內容交予第三人。
  2. 用戶知悉並同意本服務如有部份特定服務為與其他合作廠商共同經營,本公司可能須將用戶的個人資料揭露予合作廠商,若用戶不願將個人資料揭露給其他合作廠商,可以選擇不使用這些特定服務。。
  3. 用戶同意本服務得將用戶的個人資料作成用戶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任何用戶之個人身份,用戶同意並允許本公司為任何合法之使用。
  4.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與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行政機關得先以傳真方式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十一、廣告之效力
  本服務條款中未記載之事項,如經本公司以廣告或宣傳品向用戶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十二、適用法律
  因本服務所衍生之一切爭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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